政策解读 |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高等学校篇

  强化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相关要求。

  《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分别从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强科教协同育人体系建设、深化科研管理机制改革等方面,明确高等学校履行科技创新主体职责的相关规定,推动高等学校成为基础研究的主阵地、科技创新的策源地、创新人才的集聚地。

  《条例》涉及34项条款,并在适用范围上提出对驻粤高等学校可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一、提升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

  ? 支持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建设成为战略科技力量(第七条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加强有组织科研,完善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支持方式和评价机制,统筹科研资金,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围绕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参与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开展的产业核心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原理和前沿应用等方面研究(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 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第十五条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第十六条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学校联合科研机构、企业共建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二、推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 支持高等学校积极参与省部会商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协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学校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与企业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支持高等学校开展农业领域技术攻关、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鼓励高等学校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和监督制度,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第二十九条)

  ? 支持高等学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及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单列管理改革,并制定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高等学校可以从横向项目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科研人员,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第三十二条)

  ?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加强高等学校科教协同育人体系建设

  ?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完善人才使用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高等学校可以设置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支持高等学校联合科研机构以承担科技任务为导向培养研究生、粤港澳高等学校联合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高等学校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业绩可以同时认定为本单位的业绩(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四、深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制改革

  ?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财政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 支持高等学校将财政科研项目中的间接绩效、从财政稳定性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奖励、高层次人才的年薪等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第七十八条)

  ?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调查数据(第八十四条)

  ? 高等学校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加强制度建设、教育培训、风险监测预警、违规行为查处等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高等学校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涉高等学校条款及注解:

  1.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第十六条第一款)

  注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创提出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并支持其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2.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以合作、委托、技术入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注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有关规定,鼓励高等学校发挥自身科研优势,参与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产学研合作平台,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

  3.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注解:针对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敢转、不想转、不会转”的问题,深入推进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任务要求,明确支持高等学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4.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注解: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明确要求推动单列管理改革任务,《条例》通过全国首次在立法中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单位自主审核、处置、管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并对探索开展成果转化分阶段、整体性考核以及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进行系统化规定。

  5.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急需设备耗材采购流程,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注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要求,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6.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第五十三条)

  注解:高等学校作为用人主体,职称评审权的下放,有利于充分释放用人主体活力。《条例》通过对接《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2018),总结《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2020年)先进经验与做法,明确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