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4年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申报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

  (1)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法人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深圳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2)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市。

  2.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

  (1)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3)2022年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不包含转化自有科技成果),2022年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2022年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4)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3.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

  (1)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2)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3)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4)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4.其他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局验收不通过名单;

  (3)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4)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深圳市中小试基地重复。

  (5)投入的专项费用不得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

  支持强度

  1.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2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各项活动类投入除外)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1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2.申请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2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5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3.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2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人才培育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1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2024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个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项目、5个技术转移特色基地、3个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申请单位同一年份不可同时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和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